2008-11-24
職場性騷擾處罰額度提高至50萬元
立法院於97年11月7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一修正條文,將雇主違反職場性騷擾防治規定的罰則,由原來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未來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如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或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最高可處新臺幣50萬元。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的性騷擾,是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此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也構成性騷擾。施行細則第4條則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所謂性騷擾防治措施,參照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之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要任務包括性騷擾防治與性別歧視防治,其中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防治規定的處罰額度已於96年修法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於97年初正式施行,本次修法將性騷擾防治的裁罰標準修正為與性別歧視防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