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

財政部新函釋 明年起法人取得董監酬勞依其他所得辦理扣繳

財政部於今年(97年)11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新函釋,就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而取得之酬勞,認定屬於「其他所得」性質,如法人股東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法人股東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20%之稅率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表示新解釋令將於明年起開始適用。

鑒於去年有多家上市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皆超過1億元,但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可能為個人或法人,而究竟法人股東領取之董監事酬勞係屬「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發放酬勞之公司是否應先辦理扣繳?等問題引發爭議,財政部因而發布解釋令指出,法人股東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其自公司所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之收益,雖然法人是透過自然人執行職務,但此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提供勞務者尚屬有別,故應非該自然人個人之「薪資所得」,而應列報為法人股東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並表示,新解釋令可使發放酬勞之公司省去辦理預先給付扣繳之程序,公司只要直接發放董監事酬勞給法人股東,並列報為法人股東之「其他所得」,不用預先扣繳,如法人股東是指派個人擔任董監事,再由法人股東將酬勞以「薪資所得」之名義轉予個人並辦理扣繳,由個人去繳納綜合所得稅即可。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