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

學「海角」亂抽菸 馬上被罰錢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於96年7月11日公布,98年1月11日施行,修正條文擴大禁止吸菸的場所、規定孕婦不得吸菸,並提高於禁菸場所吸菸之罰鍰。

國民健康局副局長表示,法令實施後,KTV、保齡球館、網咖、旅客候車室等室內場所全面禁菸;計程車、遊覽車、大眾運輸工具全面禁菸,火車站月台雖位於室外,但屬於車站之一部,亦在全面禁菸之列。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即使茶水間、樓梯間、廁所亦不例外;會議室、展覽室、及電梯廂內亦全面禁菸。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目的之場所,不分室內外,全面禁菸。大專校院、圖書館、美術館等室內場所全面禁菸,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亦全面禁菸,室外場所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旅館、商場、餐飲店等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但得設有獨立空調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於禁菸場所吸菸之罰鍰提高至新台幣 (下同)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並且刪除「經勸阻而拒不合作」之要件。

禁菸場所應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得設吸菸區之場所,吸菸區應有明顯標示、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未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或吸菸區標示者,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之罰鍰。

未滿十八歲不得吸菸,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罰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孕婦不得吸菸,並且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但均未設相關罰則。

菸品不得廣告、不得促銷,營業場所不得為營利或促銷之目的免費供應菸品,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等物品,違者均有罰鍰規定。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