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8
銀行法修法 5%銀行大股東及5000萬元呆帳大戶 全都露
立法院財委會97年11月間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主要修正重點為大股東適格性管理、強化退場處理程序、放寬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規定及呆帳客戶公開等,換句話說,未來銀行股東只要持股達5%以上就要申報,10%以上要申請核准,此外,銀行未來亦可公布呆帳逾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或貸款半年內發生逾期轉銷呆帳逾3000萬元以上的客戶資料。
本次銀行法修正,由於金管會已事先與立委溝通,審查迅速,幾乎都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而且這次銀行法修正幅度相當大,除放寬法定盈餘公積提列規定外,其餘多屬防弊措施,並首度引進美國立即糾正措施,建立有效退場機制。
現行銀行法第50條規定,銀行繳完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30%做法定盈餘公積,而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5%,不過修正案放寬為,財務健全者如資本適足率高的銀行等,可不受此限。這對於銀行股東而言,將是一項大利多,甚至多家旗下有銀行的金控,未來亦可分配到更多盈餘,強化金控併購動能和意願。
另外,修正案也強化銀行退場機制,建立以資本為基準的監理措施,將資本適足性分為資本適足、不足、顯著不足及嚴重不足等四類,並明訂各種監理措施,如資本適足率低於2%即屬嚴重不足,須限期接管等。至於長期以來銀行的呆帳問題,本次修法亦放寬對於呆帳大戶的資訊揭露,只要呆帳逾5,000萬元以上,或貸放後半年內就發生逾放且轉銷呆帳金額累積3,000萬元以上等大戶,銀行可不再保密,以維護社會公益。
而在大股東適格性方面,原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達15%,才需要申請核准,新規定改為10%,並增訂任一人持有銀行股權達5%時,就須向金管會申報,讓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更能了解銀行股東結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