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2
金管會放寬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融通他人及背書保證之限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討論通過「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發布實施,茲簡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資金貸與金額及融通期間之限制:修正條文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均為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金額不受「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且其融通期間亦不受「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條)
二、放寬得為背書保證之對象:現行條文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為直接及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為背書保證,考量實務運作需求,修正條文放寬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均為百分之百之公司間」亦得為背書保證;另外,對於因共同投資關係而由全體出資股東從事背書保證者,修正條文對「出資」之定義放寬為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者。(修正條文第5條)
三、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執行相關作業程序:現行條文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為達監理目的,修正條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命」子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修正條文第10條、第13條)
四、簡化公告申報之標準:為明確及簡化資訊申報作業,修正條文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餘額併計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一定比例為公告申報之標準,並刪除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餘額每增加達淨值一定比例應公告申報之規定,改採新增單筆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金額達一定標準時,應辦理公告申報。(修正條文第22條、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