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2

刑期低於半年 可服社會勞動代入監

立法院趕於2008年底通過刑法修正案,讓刑期低於半年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以代替入監服刑。

過去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如受宣告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依刑法第41條,原則上得易科罰金,易科罰金繳納完畢後,以已執行論,以解決短期自由刑之弊。但時有聽聞無力繳納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必須入監服刑,是以刑法第41條會發生「富人以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等不公平現象。

為解決「富人以錢贖刑」等不公平現象,遂有刑法第41條修正案之提出。修正後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清潔整理、弱勢關懷、淨山淨灘、掃街等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免於入監服刑。

此外,倘所犯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最重本刑逾五年),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於刑法修正前係必須入監服刑,而無其他途徑。但短期自由刑仍有不少缺點,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更高,此不因所犯為重罪或較輕之罪而有所不同。又有被告因一時迷惑誤觸法網,即使其情可憫,法院輕判六個月以下徒刑,但因最重本刑逾五年,不得易科罰金,以致必須入獄服刑。

刑法修正後,第41條除新增易服社會勞動外,亦使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較易科罰金寬鬆,僅需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即可聲請。然新法亦規定,若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以茲維護法律秩序。

新法同時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而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仍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使易服社會勞動較易科罰金有更強之刑罰威嚇、教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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