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9
勞基法第53條修正草案 立法院初審通過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自請退休,必須符合「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之條件。目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則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增訂一款勞工得自請退休之規定,依該規定,只要工作滿十年以上且年逾六十歲之勞工,即可自請退休。此項修法對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雖無影響,但適用於勞退舊制之勞工。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統計,目前完全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為一百零九萬人,年齡六十歲至六十五歲者則有十二萬人,前述修正草案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這些勞工如已工作滿十年以上,均能適用。
原草案之工作年資並未設限,只要年滿六十歲者即可自請退休,但行政院勞委會認為,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鼓勵勞工久任,故原本年資至少應達十五年以上,雇主才有依法發給退休金之責任,如果鬆綁讓員工年滿六十歲即可自請退休,對雇用完全適用勞退舊制或具有部分舊制年資勞工之企業而言,短期內經營成本恐將遽增,且企業可能藉由資遣或迫使勞工自願離職之方式,規避退休金給付,而導致中高齡勞工失業風險增高。因此,經過協商,方採取折衷方案,必須工作滿十年以上且年逾六十歲之勞工者,才可自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