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9

我國會計原則接軌IFRS,將採雙軌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為推動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接軌,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不但陸續訂定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之工作計畫及出具相關聲明,亦成立「我國全面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專案小組」。日前金管會正式宣布,我國公認會計準則和接軌之計畫,將由以往「逐步增修」(convergence)方式改為「直接採用」(adoption),計畫2011年得自願提前適用、2012年上市櫃、興櫃與金融業必須適用、2013年則未上市櫃公司全面適用。

日前專案小組開會討論未來接軌IFRS之後,採取單軌制或是雙軌制較為適宜,目前傾向採取雙軌制,亦即2012年適用IFRS後,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必須編列兩套版本之財報,一份依IFRS編列財報給予其為公開發行公司之母公司作為合併報表之用,另一份則是依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簡稱GAAP)給國內主管機關。意即2012年適用IFRS後,非公開發行之公司需編列IFRS與ROC GAAP兩套版本,將讓企業增加會計成本。

至於採行雙軌制之原因,主要是採用單軌制需大幅度修正國內相關法令,成本太高,且國稅局相關查核機制與配套措施因應不及,故希望初步先採行雙軌制。目前許多接軌適用IFRS之國家亦採行雙軌制,避免中小型企業遭受過大衝擊。

舉例而言,在所得稅法尚未作修改之前的過渡期,折舊費用之攤提年限係以我國稅法以規定年限為主,接軌IFRS後則需依設備之可使用年限做攤提,造成課稅基礎不同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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