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經濟部投審會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調降裁罰基準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為加強吸引台商回台投資,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意願,再度調降裁罰基準,目的在於配合一系列具體的政策優惠措施,吸引台商積極回台尋求新的發展機會並深耕台灣。98年2月2日修正之「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11點,修正重點如下:
1. 違法赴大陸投資項目為一般類,經主動陳報並回台投資者:不論其赴大陸投資之時間點與投資金額,一律處以最低罰鍰新台幣5萬元(修正後裁罰基準第11點第1項)。
2. 違法赴大陸投資項目為一般類,經主動陳報但未回台投資,而其投資係97年3月10日前為之者: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1億美元者,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1億美元以上者,個案處理(修正後裁罰基準第11點第2項)。
3. 違法赴大陸投資項目為一般類,未主動陳報,或雖主動陳報但其投資係97年3月10日後為之而未回台投資者:依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採累進式之方式計算罰鍰:未超過新台幣1億元部分,以新台幣5萬元計之;超過新台幣5億元、未超過新台幣5億元部分,以其0.1%計之;超過新台幣5億元、未超過新台幣15億元部分,以其0.5%計之;超過新台幣15億元部分,以其1%計之(修正後裁罰基準第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