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機器設備作價入股須課營業稅

財政部98年2月2日發布解釋令,凡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認購其他公司增資後新發行的股票,均屬於銷售貨物的行為,必須以機器設備的時價,或股票的時價,二者中取其高者「從高認定」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被投資公司並課徵5%營業稅。

過去的案例中,曾有台商把機器設備整廠輸出,作價投資大陸工廠,財政部90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解釋即表示,此種交易方式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視為銷售貨物」,從而,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即應以機器設備的「時價」認定銷售額。

財政部在98年2月2日解釋令中,將「以機器設備的時價認定銷售額」修正為「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舉例而言,甲公司機器設備減去折舊之後的時價為6,000萬元,若作價抵繳乙公司增資後發行新股,則作價抵繳的行為屬於甲公司出售機器設備的行為。此時,若乙公司股票時價為 5,000萬元,則甲公司開立給乙公司的發票,必須從高認定,所以銷售金額為機器設備時價6,000萬,財政部將以此課徵甲公司5%的營業稅。反之,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票時價為7,000萬元,則發票金額即為股票時價7,000萬元,財政部將以此課徵甲公司5%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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