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統一與維力未申報卻先結合 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表示,統一企業公司在97年10月維力食品公司董監事改選中,取得維力公司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已達半數董監事席次,並由統一公司總經理羅智先出任維力公司董事長,使統一公司有相當能力影響維力公司重要經營決策,弱化雙方在市場上競爭的誘因,構成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控制業務與人事任免的結合型態,統一公司應申報結合卻未依法申報,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規定,公平會除命統一公司限期改正外,並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在公平會要求改正之下,統一公司乃主動辭去2席董事,但保留羅智先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因此,公平會將再就維力公司的經營制度進行調查,如果維力公司是董事長制,則統一公司透過擔任維力公司之董事長職務,仍然可以直接掌控維力公司的人事與業務經營,還是構成控制業務與人事任免的結合型態,未來統一公司還是需要提出申報,若應申報而未申報,公平會仍會先請其改正,最嚴重可能依公平法第13條而作停止營業、歇業的處分。  

過去統一公司與維力公司曾嘗試透過持股方式進行結合,但經公平會審酌後決定禁止其結合。之後統一公司與維力公司也沒有繼續進行股權上的結合,但此次卻透過取得半數董監事席次,並擔任董事長職務的方式,達到由統一公司實質掌控維力公司的人事與業務經營,仍然已構成公平法的結合型態,依法仍需向公平會申報,但統一公司沒有提出申報,不過,公平會考量統一公司有主動辭去董事的改正行為,因此只處新台幣50萬元的罰鍰。  

針對公平會的處分,統一公司首度公開表示,當初統一公司取得維力公司3席董事、1 席監事,完全沒有違法結合的意圖,因此,雖然對於公平會的處分及決議,表示尊重,但因公平會此種見解將造成日後董事兼任均可能構成公司結合,故統一公司將循正常法律途徑取得明確之法律見解,以作為日後遵循的準則。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