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針對金融業,率先全面實施「反肥貓條款」!據了解,金管會已要求銀行、券商、保險公會在各金融業別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內,制訂一致性的反肥貓條款,要求董事長、總經理與一般董監之薪酬必須與「績效」及「未來風險」兩大指標連動,以改善目前公司高層及董監薪酬與公司實質獲利不對稱的情況。
金管會指出,現行各金融業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雖已要求各金融業應揭露董監報酬結構等資訊,惟實際上,仍經常出現公司營運大幅虧損或承擔風險過高,而董監仍領取高額報酬的不合理現象。故金管會指示各公會朝二方向修正:一、明文訂定公司董監及高階經理人(指總經理或CEO、CFO)之薪酬不得超過獲利之一定百分比,該獲利為經過風險調整後之獲利;二、為防止高階經理人為衝刺績效而投入高風險業務,採用美國的追回分紅(clawbacks)作法,規定公司業務發生相當虧損時,得要求高階經理人返還相當比例的薪酬或不當分紅。
金管會已訂出時間表,限期券商、銀行、保險公會必須分別在二月底、三月底、四月底前,完成該條款之制訂。這項被業界視為「反肥貓條款」的政策,預期未來亦可能擴及其他產業。
另外為搭配存款全額保障制度,金管會將翻修現行規定,依照逾放比例、資本適足率、財務狀況及董監事持股等四大指標,強制不符規定之金融業者,對董監及高階經理人之薪酬作更細部、個別之揭露。
金管會初步研議之四大指標認定標準包括:一、銀行的逾放比大於5%;二、銀行及票券的資本適足率低於8%;三、金控、銀行及票券業最近兩年連續稅後虧損,且未在主管機關限期內完成增資者;四、董監持股的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及最近年度董監持股不足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針對前三項指標,若符合其中任一標準之金控、銀行或票券業者,其董監、總經理、或執行長等職責相當者,將遭強制揭露個別酬金。符合第四項指標者,個別董監酬金將遭強制揭露,總經理等高階經理人酬金則不用。
據了解,金管會將在現行的銀行、金控及票券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作修正,依上述四大認定標準執行強制揭露。另外亦將要求各公會比照瑞士、德國及相關歐盟成員的作法,訂定薪酬給付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