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98年2月9日決定同意賦改會提出之所得稅法修正案中,針對綜合所得稅率,就現行21%以下之三個級距6%、13%、21%,再各調降一個百分點,即調降為5%、12%、20%,預計約有7成納稅人受惠。
營業所得稅率亦將由25%調降為20%。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規定是否取消的問題,官員表示,維持課稅可防杜公司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綜所稅稅負,且可避免應稅股利轉化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維護租稅公平,故傾向建議保留不取消。而針對四項功能性獎勵保留,財政部希望在所得稅法修正及產業創新條例中並列,故這部分另待財經二部協商。
稅務行政簡化亦為本次修法重點,擬針對大店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改為免繳納營業所得稅,只需申報,其所得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且過去暫繳規定也取消,納入免暫繳營所稅項目。如此一來,像餐廳等25萬戶獨資合夥人將可受惠,省去資金預繳壓力及退稅補稅等徵納成本。
此外,依大法官會議第650號解釋,過去有關公司無息貸予股東的報稅規定只以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處理,大法官認為此係以行政規則增加所得稅法所無之限制而宣告其違憲,因此本次修正擬將此一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修訂所得稅法第36條之1第2項相關規定。另外,部分稅法也調整將與商業會計法一致,使稅會與財會趨於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