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金管會擬訂「雷曼兄弟集團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特別條例」草案
金管會擬訂「雷曼兄弟集團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特別條例」草案,將藉由立法,限制雷曼集團在台資產、資金移轉,再賠償給投資人,一般投資人將優先受償,估計多達5萬多人可獲得程度不一的賠償。
該草案訂定源由在於,雷曼集團在台雖設有其他公司,也有相關資產,但因國內投資人購買的雷曼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是由雷曼荷蘭子公司發行,美國母公司保證,這兩家公司在台灣則沒有據點跟資產,在現行法律架構下,無法對在台資產採取行動。因此,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須以立法方式,打破該集團所屬各子公司、分公司法律責任區隔,才能將雷曼集團在台全部資產,用來清償對投資人的債務,並避免隱匿相關資產或變現後匯出資金。
這是台灣首度針對特定外國金融集團訂定保護投資人專法。有關官員強調,此條例只限縮在雷曼兄弟。條例生效日將追溯自97年9月15日(雷曼聲請破產)實施,一般投資人部分將優先受償。
金管會表示,日本或部分國家的法令對雷曼當地子公司有些保障,投資人有優先分配權益,但台灣的法令沒有,加上雷曼目前在台灣的公司形態與日本不同,其在台灣並無擁有很大資產的子公司,若台灣投資人要分,要找其他資產來源才有得分,因此當初有構想是否把其在台資產留下來,讓台灣投資人優先求償。不過,單一事件成立單一特別法,難免會讓人憂心在法治面及國際化發展上,有所顧慮,更憂心會不會影響外資來台投資意願之後遺症。
金管會今日(2/13)表示,由於是否提出雷曼兄弟集團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特別條例草案,目前還有不同意見待整合,細部條文未確定,且還須了解其他部會意見,因此,目前尚未決定是否提出這項法案,若最後決定提出,主要是針對雷曼在台資產,希望讓台灣投資人可以享有優先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