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9

50年老店?小心廣告不實受罰!

頗負盛名的「○園排骨」與「○軒排骨」,98年1月初時,無獨有偶地前後均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以其廣告與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鍰處分。

根據公平會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受處分之○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西門町五十年老店」等廣告),與○軒食品行、○邦食品行(使用「○軒排骨 五十年老店西門町傳承西門町~懷念的排骨味」、「西門町 50 年老店~懷念的排骨味」、「金○排骨 西門町五十年老店正宗口味」等廣告),雖然所使用的配方、口味,與約50年前在西門町設立之○園排骨相同或相仿,但是均非原西門町○園排骨老店事業主體的延續,即其事業成立、存續期間,均未如廣告內容所稱以經營、存續50年歷史。

公平會處分書內容更指出,「事業之成立時間及其存續期間,除呈現該事業所經歷之環境,提供人們對已逝年代之緬懷,並可顯現該事業過去致力於商品品質、服務提昇及價格合理化之努力,故事業成立之時間與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內容與品質之合理判斷」,因此認定受處分之○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軒食品行,與○邦食品行等,就其事業創始時間與存續時間,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坊間多可見到為數眾多店家或加盟店,聲稱「百年老店」、「創始第一家」等招攬客戶之廣告表現,根據公平會前揭以事業主體是否同一,嚴格認定事業經營存續期間之解釋與立場,可能都要小心有受公平會處罰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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