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9
台北市開首例 營收衰退企業可延後繳稅
為企業紓困,台北市將首開先例,祭出延期或是分期繳稅措施。設籍北市企業之營業額若衰退3成以上者,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牌照稅與印花稅等5種稅捐,得享有延後或分期繳稅優惠。此項延後繳稅紓困措施為期一年,至98年12月31日止,且只限有營利事業登記的企業,攤販或執行業務者、一般個人,仍應按照規定繳稅,並無延後繳稅的優待,此項規定約計可使台北市逾5萬家企業受惠。
依民國97年12月19日訂定之「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營利事業,得於各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台北市房屋、土地所在地或營業登記地址所屬稅捐稽徵分處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
准予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
(二)房屋稅:
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 2至4期繳納。
3.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三)印花稅(限彙總繳納案件):
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5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四)娛樂稅:
准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分期者每期為1個月: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
2.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2至4個月或分4期繳納。
(五)使用牌照稅:
金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個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