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9
國民年金保險不繳費罰配偶 形同懲罰結婚
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國民,如不依國民年金法繳納保險費者,保險人僅得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計收保險費(國民年金法第14條),同時,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保險人亦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國民年金法第16條),惟並無處罰被保險人之規定,被保險人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並不會遭受處罰。
被保險人本人雖不會因未繳納保險費遭受處罰,然而,被保險人配偶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繳納,如屆期仍未繳納者,國民年金法則設有罰鍰之規定。根據國民年金法(下同)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再依第50條第2項:「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因此,被保險人配偶與被保險人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將以書面限期命被保險人配偶繳納,此時,被保險人配偶若未如期繳納,依第50條第2項得對被保險人配偶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上述規定,形成「單身者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不受處罰;已婚者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得處罰配偶」之現象,不僅如同懲罰結婚人士,若夫妻分居,一方故不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亦恐衍生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