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
勞委會擴大勞工訴訟扶助 不以無資力為限 / 98.5.1起 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 / 企業聘身障者比例 七月調高
在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下,勞資爭議案件大增,為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工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勞委會自98年3月1日起展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補助勞工訴訟所需之律師費。
凡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訴訟時,得申請勞委會之法律扶助:(1)有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2)勞工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少報多,致勞工受有損害。(4)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雇,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5)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者。
有上列情形之一提起民刑事訴訟時,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後,無資力之勞工依法律扶助法協助訴訟,非無資力之勞工得依勞委會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協助進行訴訟。惟無薪假及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暫不適用。勞委會主委表示,未來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後,扶助範圍將可放寬至訴訟期間生活費用之補助。
而勞委會亦已漸漸放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與「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雇用之勞工」,均已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勞委會於3月11日再放寬勞基法適用範圍,公告社會團體於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使社會服務、慈善團體等所雇用之勞工,亦享有勞基法保障,聘僱單位須法提撥退休金及投保就業保險,但不適用於社會團體內的志願性工作人員。
至於更居於弱勢之身心障礙者,立法院於96年6月5日三讀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調高企業聘用身心障礙者之比例。自98年7月11日起,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即強制員工人數67人以上之企業,應聘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至少一人。勞委會預估將可為身心障礙者在公、私部門增加4400個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