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
合法變非法—財政部撤銷6300張記帳士證照—北市31座無照停車塔將全面拆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2月20日做出釋字第655號解釋,宣告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該條文規定自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記帳士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者,而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大法官會議認為,記帳士是專門職業人員,上述條文使未經考試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免試取得記帳士資格,違反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須經考試才能取得資格之憲法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賦稅署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55號,與行政院法規會研商達共識,97年底之前發放的6300多張免試記帳士證書,將依照行政程序法之程序廢止原處分,財政部將發文予每一位領證書之記帳及稅務代理業者,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台北市高達30座立體停車塔的使用執照或展延使用期限,97年起陸續到期,北市市府會議已裁示不再展延,依法須停業,並依建築相關法規進行後續處理。
台北市目前展延期限已滿的無照停車塔,都是依照民國77年台北市工務局訂定的「台北市設置臨時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或民國80年台北市交通局訂定的「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所申請,原本使用期限皆為8年,但是民國84年北市府修訂停車塔使用期限改為15年,為避免「一市兩制」,全部放寬為十五年期限。然而,民國86年監察院質疑台北市路外停車場要點的合法性,並有交通局官員遭彈劾,此項要點也公布停止後,這批當時依法申請的停車塔,卻也因此轉為無法源依據。民國89年交通部修訂停車場法規之後,規定位在住宅區的停車塔,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來辦理,後來新建的停車塔均按照停車場法申請營業,反而早期這批老舊停車塔的存廢問題一再拖延。
民國94年底這批老舊停車塔屆滿年限,卻在停車業者陳情下,由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裁示這批停車塔15年期限屆滿時,得再展延3年。但時至今日,北市政府已裁示不再展延,並計畫在近期勒令停業,否則將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