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6
34號公報修正案,延至民國100年1月1日實施
金融海嘯未平,原訂於民國99年1月1日實施之34號公報修正案(增加「銀行原始產生放款及應收款」,也要用公平價值提列呆帳損失之部分),因目前正值金融海嘯,不少企業向銀行申請紓困、展延本金,故考量對銀行及企業取得授信將造成不小衝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受銀行公會之建議,決定延至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34號公報修正案增加之部分,即是34號公報實施前,因擔心衝擊過大,而先排除之銀行放款部分。官員指出,按照現行作法,銀行係根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將放款依據逾期之天期,區分為五大類:正常放款、應予注意、可望收回、收回困難,和收回無望,而除正常放款不用提列呆帳損失準備外,其餘依序須提列2%、10%、50%和100%。
惟將來34號公報修正案施行後,銀行之放款和應收款,納入34號公報適用範圍,只要有客觀證據顯示資產減損,銀行即要提列損失,而所謂「客觀證據」,包括:債務人發生顯著財務困難、支付利息或清償本金逾期或違約、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重整,以及債權人因經濟或法律因素,對發生財務困難之債務人讓步等。
在計算上,現行作法是從過去之表現來提列,但新作法則是將帳面價值,扣除未來現金流量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值,計算出減損金額,著重於未來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