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6
公司停業時資產法拍,應繳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繳營業稅。如公司資產被法院拍賣,依目前規定,亦應報繳營業稅。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某A公司向銀行貸款600萬元,以營業用車輛抵押擔保,後來公司違約未按期清償借款及利息,遭銀行將該車聲請法院拍賣確定,拍定價格450萬元,該局遂通知A公司按拍定價格5%繳納營業稅額20多萬元。A公司不服,主張因經營不善,業已停止營運多時,因無法還清銀行欠款,致其營業用貨車遭銀行拍賣,並非銷售貨品的營業行為,故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依舊不准,表示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資產法拍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並表示,公司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尚餘存貨物、機器設備或生財器具,應主動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惟本案因屬法院拍賣之情形,根據「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爭議,賦改會最近做成決議,財政部今年內將提出稅法修正案,未來營業人若資產被法院拍賣,改由拍定人繳營業稅,以免除營業人因繳不出營業稅被限制出境的困擾。
此外,最近因不景氣,有公司經營不善而繳不出營業稅,就不申報營業稅,如被國稅局查獲,除須補稅外,亦將面臨處罰。國稅局提醒民眾,此種情況公司仍應申報營業稅,以避免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