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0

賣仿愛瑪仕包 判賠2.5億

法國名牌包愛瑪仕(Hermes)前專櫃女售貨員,出售四個仿冒愛瑪仕皮包,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應賠償愛瑪仕公司新台幣(下同)兩億五千六百廿五萬元,並登報道歉。本案判決創下類似案件對個人求償的天價。刑事部分,二審法院則維持一審判決,即依詐欺罪判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針對這項判決,愛馬仕台灣分公司表示,認為是打擊仿冒商不法謀利的一大勝利。愛馬仕去年在法國法庭控告eBay網站販售仿冒品勝訴,獲判賠償金額才三萬歐元(約一百四十萬台幣)。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侵權的業者依法可向出售或製造仿冒品的人,求償被仿冒商品價值的五百至一千五百倍。而本件李女將四個仿冒包共賣了兩百零五萬元,平均單價五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法官以最少的五百倍計算,判賠兩億五千六百廿五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李女在法國購買與愛瑪仕商標相似的牛皮銀釦橘色、棕色皮包各一個,冒充是愛瑪仕皮包,放在蔡姓女子的服飾店寄賣,蔡女以廿六萬元、廿二萬五千元出售。

九十四年六月,李念臻再從義大利買進Hermes Birkin綠色、粉紅色鱷魚皮包各一,冒充愛瑪仕皮包,以每只各八十萬元、合計一百六十萬元價格放在陳姓女子的皮包公司寄賣,陳以總價一百八十萬元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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