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0
母子間金錢借貸 恐被課贈與稅
雖然現在遺贈稅率已大幅降低,稅負減輕,還是要小心稅法的規定。母子間或是兄弟姐妹間,鉅額金錢異動,而沒有對價關係,當心被國稅局相中,認定是贈與行為,不但需補繳贈與稅,還可能遭國稅局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新莊市胡姓婦女在民國95年間,從銀行提領現金2,779萬元,存入其蘇姓兒子帳戶內,被國稅局查獲,認定屬於贈與行為。國稅局同時查出,在此之前,胡女還曾匯款3,188萬元給其蘇姓兒子,因此核定贈與總額為5,967萬餘元,應納稅額1,222萬餘元,並按短漏稅額處1倍罰鍰計1,222萬餘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胡女在銀行的定存8,800萬元,在95年6月12日到期,其中3,117萬元轉入其本人在銀行戶頭,2天後,胡女陸續提領32筆共計3,101萬元,以現金存入其蘇姓長子銀行戶頭共2,779萬元。蘇姓長子在取得該批鉅款後,隨即將其中2,600萬元轉存作定期存款,因而認定胡女將現金存入蘇姓兒子帳戶之行為,應屬於贈與行為,需補繳贈與稅。
胡女在法院審理時雖抗辯主張,這些款項是母子間金錢借貸提供其長子創業所用,並且已經返還並非贈與。因胡女共有長女、長子、次長及三子4人,本事件若是贈與或分家產,應全數子女都有份才是。但胡女並未對借貸的主張提示具體事證,來證明該款項是借給其長子創業之用,且國稅局另調閱蘇姓長子在91年到95年度綜所稅額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蘇某所得來源並沒有鉅額投資的資料,因此認定胡女提出之借貸契約書是臨訟補據,其所主張不足採信,而判決胡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