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98年4月16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等勞動二法修正草案,簡化罷工程序,建構完整的爭議處理、罷工流程。草案限縮原擬開放的罷工權,也就是新增包括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財金公司等,鑑於此類行業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為主,故罷工前勞資雙方需先合議「必要服務條款」才能罷工。另外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勞工禁止罷工;公務人員未來也將配合修法,禁止罷工。
目前國內法令對罷工的規範,要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罷工。修法通過後,若經調解無效,只要經過工會會員無記名投票,半數同意,即可罷工。
未來若罷工情節嚴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求勞委會仲裁;修正草案明訂任何事業在發生爭議事件,經調解後、罷工前,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議勞委會介入強制仲裁,仲裁結果等同法律效力。也就是未來各部會將更有權利介入罷工程序,如果被強制交付仲裁,判決企業端勝訴,勞方接續的罷工行為便屬違法。
勞委會未來將仿效英國機制,擬組「經濟勞動市場委員會」,針對各產業當時產品市場、需求進行評估強制仲裁必要性。此次修法勞委會讓步最大之處是,未來若罷工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之虞者,除勞委會可主動仲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請求勞委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