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4

我國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將逐步法制化

中國大陸已在97年將「反避稅」明訂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指出,賦改會已將「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列為研究議題,且該報告已經賦改會第四次會議討論通過,未來台灣也會將反避稅措施逐步法制化,並列為稅改中長期目標。

邱正雄出席台大法律學院財經法中心與資誠研討會聯合主辦「避稅法制之兩岸比較:連震東法政講座暨第十屆兩岸稅法研討會」時,以98年4月初在倫敦舉行的G20會後共同聲明為例指出,利用「銀行保密」進行避稅的時代已經過去,應對避稅天堂採取必要行動。

邱正雄表示,在全球化浪潮下,企業因著眼全球佈局,成立跨國企業以創造最大利潤,已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但另一方面,跨國企業也可能因而利用不同國家所得稅制的差異及租稅網絡,進行全球避稅。

目前台灣稅法上存有的「避稅」管道,包括:一、企業或個人藉由在租稅庇護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透過交易的安排,將實際應歸屬台灣企業的利潤保留在受控外國公司。二、由於貿易國際化趨勢影響,各國紛紛與其商貿往來國家訂定租稅協定,造成部分企業利用導管公司獲取不屬於其可享有的租稅協定利益。三、企業為利用高額利息支出以降低所得稅負,採用大量舉債方式代替發行股份來籌措資金。四、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採受益原則,對居住者及非居住者適用的課稅規範不同,導致具雙重國籍的國內納稅人可利用身分別,及所得類型的轉換來進行租稅規避。

邱正雄表示,鑑於個人及企業由上述的脫法「避稅」行為,破壞稅制公平,現在各國政府都積極建立「反避稅」法制來因應跨國企業的脫法避稅行為,包括一般的反避稅條款、實質課稅原則、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則、反稀釋自有資本法則、移轉訂價、防止租稅協定濫用等措施。因反避稅措施會涉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日後也會研議修正所得稅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讓反避稅的法制更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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