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4
營利事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端午節獎金或禮品應如何辦理扣繳
營利事業發給員工的端午節獎金,性質上仍屬員工的薪資所得,因此,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的身分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
員工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扣繳義務人應以給付額按百分之六扣繳稅款,如每次扣繳稅額未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一方面,員工若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情形,依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的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的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的稅款。也就是說,員工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發給員工的端午節獎金,應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如所得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5,920元,以該給付額按百分之六扣繳稅款,如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以給付總額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稅款。此外,營利事業如係發放實物禮品時,亦應按購入該禮品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指出,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的端午節獎金或禮品,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舉例來說,某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於98年5月20日發放給每位員工端午節禮品,含稅價款每件計新台幣2,000元,則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99年1月底前申報每位員工其他所得2,000元之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