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1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稅 額度以投資額為限

經濟部工業局指出,立法院於98年1月23日三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稱促產條例)第9條之2修正案,也就是「實施短期新增投資五年免稅獎勵措施」,其中的5年免稅,是以5年為限,免稅額度以投資額為限,亦即廠商投資愈多,免稅額度也愈高。

經濟部工業局指出,這項修正案的適用門檻雖然只有新台幣50萬元,然而,投資計畫所包括之土地、建築物、全新機器、全新設備及技術的投入金額,都在廠商5年免稅優惠範圍內。

舉例而言,如果廠商在土地、建築物、全新機器、全新設備等的投資金額為2億元,在廠房投產後賺了1億元,在沒有5年免稅優惠下,依營業稅率20%,應繳納2,000萬元的稅,但是在5年免稅優惠下,當年度1,000萬元的稅,在扣除最低稅負10%後,剩餘的稅負就是廠商可主張的免稅額度。依此類推到第5年,如果廠商免稅額度,已經累計享受了1.9億元,而當年度賺了2億元,應稅額為4,000萬元時,這時廠商只能再享有1,000萬元的免稅額度,其他3,000萬元就得要繳稅了。

關於新增投資與新事業要如何認定的問題,經濟部工業局表示,財政部有一套計算公式,過去新興策略性產業也有5年免稅的措施,廠商如想魚目混珠,以舊設備的產出混充新設備的產出以圖免稅,稅捐單位將依上述公式計算,如發現不合理將刪減廠商之免稅額度。

另請注意,針對上述促產條例免稅方案之細節事項,目前尚有「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草案於行政院審議中,值得進一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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