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8

證券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三讀,鼓勵團體訴訟

立法院會於九十八年四月廿八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明定保護機構(如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只要訴訟標的金額超過3,000萬元,超過的部分可免繳裁判費,希望藉此提高證券投資人藉由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的意願。

金管會指出,此次修法目的在遏阻經營階層背信、掏空,在發揮調處及團體訴訟功能有正面意義,有助市場上相對弱勢地位的投資人及交易人,獲得進一步保障。特別是訴訟標的超過3,000萬元部分免繳裁判費的規定,應有助於改善過去散戶投資人一旦遭逢企業被掏空,導致上市櫃公司股票遭下市或形同壁紙時,即使想透過團體訴訟討回公道,也需負擔龐大的裁判費而不利加入團體訴訟索償的情況。

此外,本次修法另有兩大重點,包括保護機構有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以及小額爭議事件的擬制調處。

修正後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也授權保護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若發現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事項,將得請求公司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董事會對監察人提起訴訟,並可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法院在審理這類保護機構提起的訴訟時,並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來辦理。

至於有關強化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調處機制的部分,修正後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則增訂,對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處委員得提出調處方案,訂出擬制調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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