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8

賦改會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之收益將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於98年5月1日開會討論金融商品課稅問題。與會人士贊同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維持現行規定,不課徵期貨交易稅。就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黃耀輝教授建議:若要保人為受益人,保險給付不課徵所得稅,投資收益則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就各類所得徵免所得稅,如利息、股利或其他應稅所得,應由保險公司轉開扣繳憑單給要保人,記入要保人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屬分離課稅之債券、票券、受益證券等商品之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如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海外所得,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而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最低稅負。對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投資型保單,黃教授建議該保單之收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適格保險之死亡給付免納遺產稅,但應由金管會適度提高現行「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另黃教授建議課稅規定排除已發行之保單,自新購買之保單適用。

與會委員就死亡給付課徵遺產稅部分意見不一,有認為現行遺產稅已降至10%以下,非常低,基於投資商品租稅中立原則,應不區分適格保單與否,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而亦有委員認為,死亡給付可採定額免徵遺產稅。

最後賦改會主席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原則上支持黃教授之建議,至於上開最低比率之調高幅度,請黃教授洽金管會意見及參考與會人員意見進一步研究後,再提會討論。目前賦改會已確定課稅方向,但對於課稅時點與修改所得稅法與否,財金兩部會尚未形成共識。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