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8

營所稅優惠措施多 程序期限須留意

政府為促進產業發展,規定不少租稅減免之優惠制度。然而,營利事業想要享有租稅優惠,相關程序或期限,卻不得不注意,以避免因疏忽而不符租稅減免要件,無法享有相關優惠。

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例,其所規定適用租稅減免最為廣泛,包括加速折舊、設備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投資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投資抵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及營利事業五年免稅擇一適用、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獎勵及營運總部租稅獎勵等,雖然母法中並未詳細規定具體程序與期限等,但在其相關子法中,均有規定。

以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為例,根據相關子法規定,公司須於法令規定之期限訂購且於二年內交貨,交貨次日或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參照)。

又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稅及股東投資抵免為例,根據相關子法規定,公司須於法定規定期限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核准函,計劃完成後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始能申請免稅或抵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等參照)。

是以,營利事業於適用租稅獎勵時,應特別注意其子法規定中,關於申請程序與期限規定,以避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因不符申請程序或期限,而發生無法適用租稅優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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