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5

持股三成就算陸資

行政院98年5月12日審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辦事處許可辦法」二項法規,對第三地來台的陸資企業給予定義,將門檻訂為30%,若持股30%以下,仍需依台灣公司法相關規定,判斷陸籍股東是否具有實質控制權;對於具敏感身分的投資人,經濟部原提案「投資人為大陸地區國務院部委機構及軍方直屬企業,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來台投資」,5月12日修正成「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顯示對大陸國企投資採從寬的態度。

未來陸資企業超過實收資本額新台幤八千萬元以上,必須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以利政府掌握陸資在台營運狀況。而第一階段開放陸資投資九十九項產業,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指出,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和公共工程等三大類,而電信類、媒體業及半導體產業等敏感性項目,則確定不會在第一波開放。

陸資來台投資,可以持有台灣公司或事業的股權、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獨資或合夥;而購買上市或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累計或單次超過10%者,均視為直接投資,應先經過經濟部投審會許可。但QDII來台投資,即使未達10%,若具實質經營權控制,也需呈報投審會審議。

經濟部長尹啟銘強調,草案訂有「防禦條款」,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的企業不能來台;另外,陸資來台若連續投資在我國經濟上具有獨佔、寡占或壟斷地位的產業,或在政治、社會或文化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政府得禁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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