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5

大陸法人可買自用不動產 陸資投資公建可望開放技師來台

依據內政部消息,有關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而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來台投資所需業務使用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用,但不含以不動產作為投資營業項目。

另外,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部分,多採BOT方式,土地物權不可能移轉取得,但不在BOT範疇內的觀光旅館飯店,交通部觀光局同意陸資可以投資。經許可項目可來台投資整體經濟及農牧經營,其中包括觀光旅館、住宅大樓、工業區廠房等。而大陸方面希望攜帶其工程顧問公司及工程技師來台,對此,工程會將研擬有條件開放,要求陸資必須在台設立工程顧問分公司,取得我國工程技師證照,符合我相關法令及利弊得失才考慮同意放行。

具體項目,有關空港、海港及觀光遊憩設施之開放,包括航空站與其設施(航空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含廠商、倉儲必要設施及加工、運輸系統);航空事業營運設施(投資興建及營運航空事業辦公或具交通轉運系統功能之設施,申請開發面積需達一公頃);航空訓練;過境旅館;展覽館:國際會議中心;及停車場。

至於海港設施,包括港埠及其設施(船舶出入及停泊、貨物裝卸、倉儲、撥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設施、遊艇碼頭及其他相關設施);新商港區開發(防坡堤、填地、碼頭及相關設施);及各專業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廠房、倉儲、加工、運輸等必要設施)。

另外,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包括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觀光遊憩(樂)設施(包括住宅、餐飲、解說等)、區內及聯外運轉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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