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已付二讀

立法院於98年4月23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將開放中國配偶在台灣的工作、繼承及請領勞保給付等權利。

依現行規定中國配偶須經過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等階段,才能在台工作。修正草案將刪除大陸配偶依親居留期間的工作門檻,未來只要進入「依親居留」階段即享有就業權。此外,目前中國配偶繼承遺產依法不得逾新台幣兩百萬元,未來只要取得長期居留權,就可完全繼承遺產。

至於身分證之取得時限擬由現行八年降到六年,將來中國配偶進入四年「依親居留」階段後,再經兩年「定期居留」,就能申請「定居」,同時取得身分證。再者,目前中國配偶雖可參加勞保,惟受限於法律規定中國配偶在台灣地區以外發生傷病、喪葬或死亡時,不得請領給付,但修法後中國配偶勞工將可請領各項勞保給付。

而針對開放陸生來台乙事,立法院如於本會期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等三法,教育部表示99年2月將可招收碩博士班學生。該部強調對陸生來台採「三限」及「六不」原則,包括限校、限量及限域,不加分、不影響招生名額、不提供獎助學金、不允許校外打工、不可考照、不可續留台灣就業。 至於有關採認中國學歷之問題,因 86年教育部曾公布採認中國73間學校的學歷,且溯及既往,惟遭監察院糾正,基此目前教育部傾向採「不溯及既往」原則。但為維護個人權利,教育部表示將提出配套措施,如舉辦同等學力考試等。此外,教育部表示中國學歷認證將採嚴格標準,對於函授、遠距教學、自學考試等非正式方式所取得的學位都不予採認;且大學以上學歷採「雙證制」,需同時提出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碩士以上要檢具學位論文,才予以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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