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1
洗錢防制法三讀 可疑交易、財產將擴大申報
為了配合「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以及和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接軌,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恐怖行動的定義,且擴大資助恐怖行動罪的範圍。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資助恐怖行動罪,中華民國人民不分國境內外,只要洗錢或資助恐怖行動,都將受罰。
洗錢防制法第11條修正後,將現行「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擴大為「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並列舉26項罪名,避免若資助未被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的恐怖組織,出現無法可管情況。
有鑑國民在國外洗錢行為常發生,但現行法並未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境外洗錢或資助恐怖行動相關行為,故洗錢防制法第11條新增第6項,規範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發生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都將受罰。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銀行等金融機構現行匯款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即要通報,應改為新台幣100萬元始須通報,以簡化作業程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去年修正「金融機構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將通報金額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於今年實施。但民眾抱怨50萬元就要通報,造成許多不便,為避免民怨,減少銀行業務負擔,因此提出附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