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8

公平會:不禁止中華電信與神腦公司結合

行政院公平會於98年5月27日決議,對於中華電信公司申報擬與神腦國際公司結合乙案,因認定對於對市場競爭程度不致產生實質減損效果,故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該案是由於中華電信公司打算提高對神腦國際公司持股比率由31.5%提高至40.8%,如此一來,中華電信公司將持有神腦國際公司超過30%之股份,並控制神腦國際公司過半數董事席次,且掌握業務經營權,因此達到公平法中「結合」之門檻,中華電信公司乃向公平會申報「結合」案。

公平會指出,有鑑於台灣行動電話普及率至97年底已高達110.3%,再成長之空間與幅度有限,而目前行動電話市場主導者為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市場呈現三強鼎立局面。而電信系統商與通路代理商的結盟是近來市場之趨勢,例如:遠傳電信公司入主全虹公司;威寶電信公司入股震旦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與聯強國際公司獨家合作等等,因此,即便中華電信與神腦國際結合,對於行動電話及週邊商品代理銷售市場狀況,依然將是處於高度競爭狀態,並沒有因中華電信公司與神腦國際公司之結合,產生顯著減損競爭或發生限制性效果的疑慮,因而,依照公平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公平會決議不禁止兩家公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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