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雷曼連動債賠償金額至少15%,最高全賠
銀行公會於98年5月底時宣布,針對雷曼連動債之銷售糾紛案件之處理,已完成近百件案件之評議,並於六月初公布第一批評議結果。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截至五月二十二日為止,合計已受理三十五家銀行共一萬九千五百多件案件,以平均每件求償一百萬元計算,合計求償金額近兩百億元,至於爭議前五大銀行分別為:中信、大眾、台新、第一與台北富邦。
為界定補償標準,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與多位專家教授合作開發電腦系統,經由多面向評分設計,先把連動債缺失分成一百多項,且視缺失程度,分成重大缺失、高度缺失、中度缺失、低度缺失及無缺失五種,賠償程度視缺失項目的程度及數量而定。舉例而言,如果投資人根本沒簽名或蓋章,都是理專偽造的,就屬於重大缺失。若該評議案件,只有一項重大缺失,賠償成數五十%;只有一項高度缺失,賠償成數約三十五%;只有一項中度缺失,賠償成數約二十五%;只有一項低度缺失,賠償成數十五%。
由於連動債銷售缺失,可能同時廣含各種形式,例如,產品說明書沒揭露匯率風險、連動債價格已跌破下檔保護銀行卻沒通知投資人,如此就同時存在一個低度缺失跟一個高度缺失。故倘若一個案子的缺失越嚴重、或缺失項目越多,在多面向評分的機制下,賠償成數就越高,最高就是銀行必須百分之百全賠。
熟悉此案人士並指出,所謂「賠償成數」係指「損失金額」而非原始投入本金。以雷曼連動債為例,目前被當成全損,但如果申請評議的案件不是雷曼連動債,投資人必須申請贖回才能確定損失金額,電腦才有辦法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