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
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商品應標示「含稅」定價
營業稅自民國75年起改採加值型營業稅後,營業人出售商品,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長期以來,履見有營業人僅以口頭報價而未於商品標示定價、或於商品標價處註明「不含稅」字樣,當消費者購買該項商品欲索取統一發票時,營業人便告知消費者必須額外支付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才能開立發票。消費者如果因而放棄索取發票,營業人往往能夠達到逃漏稅的目的。
其實,依照財政部賦稅署75年修正發布的「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也就是說,消費者應依完成交易的定價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也不能因為註明「不含稅」字樣就可以免開統一發票。此外,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的情事,即應送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財政部日前更進一步提出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明訂應稅貨物、勞務應用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而不得在標價以外要求消費者另支付百分之五的稅金,否則,如經國稅局第一次查獲,將限時要求改善,如第二次再犯,將處新台幣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以徹底杜絕此類短漏開發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