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2
預防商標搶註 智慧局將擬定地方特產清單與各國交換
為防國內著名商標或地方特產遭國外誤用或搶先註冊,智慧局已擬定我國各地著名地方特色產業、產地認定原則,以及地方特色產業、產地清單,未來將與世界其他各國家交換清單,做為商標審查的統一基準,以免發生商標搶註現象,而影響我國未來地方特產行銷國際,初期智慧局將先與中國大陸等亞洲國家進行洽談。
智慧局日前指出,為配合政府「一鄉鎮一特產」的政策理念,具有地方特色的全國著名農漁畜牧業及手工藝業及其加工品,應與其他地域產業或產品所有區隔,亦即應保留其地名予該地方產業使用,以維繫地方特色產業或傳統技藝發展,因此,智慧局從97年已開始遴選共計346筆著名地方特色產業產地清單,並制訂所謂的「著名地方特產產地認定原則」,目前已有五大原則:
第一個原則,必須該特產已經與產地名稱緊密關連,只要一提到該特產,消費者馬上就會聯想到該產地,例如提到「豆干」就會想到「大溪」;提到「太陽餅」即會想到「台中」;提到「鴨賞」就會想到「宜蘭」。
第二個原則,因為當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景觀,進而發展出獨具特色的地方產業,例如拉拉山水蜜桃、阿里山茶葉。
第三個原則,則是因為該地方的歷史文化背景,具歷史文化傳承價值,屬稀少且具文化保存意義產業,並在該地已有相當發展規模,例如后里的薩克斯風、蘭嶼的獨木舟。
第四個原則,則是該產業具有傳統或獨特技術,具地方獨特性,能與其他地區相同產業或產品有區隔性,例如新埔柿餅、美濃紙傘。
最後一個原則,則指具有群聚型經濟發展產業,也就是因為眾多商家聚集,發揮地方產業群聚經濟效益,例如鶯歌陶瓷、石門活魚。
不過,智慧局表示,產地著名之程度會隨著時間、空間,以及產品產銷規模、持續行銷與否等客觀因素而不斷改變,未來將依實際情況進行增補或刪除,以實際反應臺灣各地著名特色產業、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