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9

夜間聲押訊問,被告可拒絕

我國在司法人權又有新改革,立法院院會於98年6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法院於受理羈押聲請後,若到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預計明年開始施行。

近年來,發生不少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案件,常常持續到半夜凌晨都還在審理,而現行法律僅規定,除非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或有急迫情形者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引發不少人權爭議。

鑒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法院於受理羈押聲請後,應即時訊問,未盡完備,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增訂,但到深夜(午後11時到翌日午前8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於此修正條文初審時,提出書面報告表示,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若於深夜訊問被告,恐有疲勞訊問爭議,為尊重人權,有必要修法。

對於這項司法人權的改革,民間司改團體予以肯定,此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條文將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司法院也打算擬定「不得限制」律師和遭收押被告人接見的規定,以更進一步落實被告人權之保障。民間司改團體亦表示希望司法單位能加快腳步,明確訂定檢察官不得限制律師和被告見面的相關規定,才能真正兼顧人權與司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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