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9
中華網龍對智慧局提起之「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訴訟,獲智慧財產法院勝訴判決
本案源於民國(下同)93年4月,一位彭姓軟體開發工程師以「網路身分認證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5年1月1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之後中華網龍向智慧局舉發,主張上述「網路身分認證方法」之專利違反專利法,有關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等規定,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就中華網龍上述舉發,智慧局於97年5月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中華網龍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仍遭駁回;中華網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中華網龍以系爭專利與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同條第4項等規定不符為由提出舉發,主張智慧局核發予彭氏之網路身分認證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而第1項先前步驟,係彭氏申請專利前眾所皆知之技術手段,譬如某些網站之會員登入方式及一般網路身分認證方式等,皆會要求使用者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欲進行連結時,在網頁上立即顯示要求輸入使用者名稱密碼的視窗,而此皆屬廣為人知之技術。
中華網龍並舉出包括美國多項專利及遊戲軟體的使用手冊內載密碼登錄方式,證明彭氏取得之專利為一般常見技術;而認證密碼之驗證程序,與一般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等服務相較,驗證程序亦屬雷同。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述「網路身分認證方法」之專利與中華網龍舉發證據1至證據5相較,固然具有新穎性,但證據1證明「網路身分認證方法」之專利第1至第4項範圍,並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證明彭氏專利範圍第1至第3項,亦不具進步性,但智慧局卻作出「舉發不成立」處分,而經濟部訴願決定復未加以指摘,皆不妥適。
智慧法院判決最終決定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智慧局應作出撤銷上述准予彭氏「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之審定,惟本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