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2

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查成案

  行政院院會於95年3月議定我國民法物權編有關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章規定之修正草案,將會銜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草案有鑑於民法擔保物權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半世紀,為因應多變之交易態樣,以期符合目前需求,達到確保債務清償之效能。

本次修正案要點有:

  修訂抵押權章部分,如現行法第873條之債權屆期未清償則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無效規定,將增訂當抵押權人負有清算義務時例外為有效;為維護抵押權人利益以及兼顧社會經濟效用和土地上使用收益權人利益,增訂抵押權人得將其他土地權利人建造之建築物併付拍賣,以利提高拍賣價格;另促使抵押權人得靈活融通資金,爰增訂多數抵押權人彼此得互相調整抵押權次序,且增訂當數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同一債權,各個抵押物被拍賣所應分擔擔保總金額之計算方式,並規定抵押權人與一般保證人間應平等分擔責任,以解決爭議。 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獨立經濟價值故得單獨讓與,俾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和債權管理之需求。

  質權及留置權方面,增訂最高限額質權及當鋪業質權等規定以符合民眾舉借小額金錢之需求,並修訂留置權標的不限為債務人所有以維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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