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委會初審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5年5月18日初審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但由於該法案僅經宣讀條文,尚未經逐條討論,即為主席宣布法案初審通過,有委員質疑程序不夠完備,配套措施仍有不足,而對於法案內容存有疑慮,故目前該法案經立委提議送朝野協商,於無異議之情形下,該法案確定先交付朝野協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人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所得,不得課徵所得稅,金額由中央訂定;納稅人如因如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親戚合併申報,增加之稅捐負擔亦免繳納;薪資所得也應准予減除必要成本、費用。此外,有關逃漏稅之罰款、限制出境等相關規定亦多放寬,如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三分之一,也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的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扣繳納稅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者,除依各稅法規定應負賠繳稅款責任外,其依各稅法規定科處的罰緩,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兩百萬元,多項規定對納稅人之權益大放利多。
然財政部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內容包括租稅政策面及稽徵實務面,性質與目的各不相同,如將此兩種不同層面之事項訂於同一法案,困難度相當高;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完整,不希望立法院另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財政部認為如透過修改現行稅法如所得稅法、或稅捐稽徵法即可達到保護納稅人之目的,則應採修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