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3

放颱風假 勞工有權利不出勤但雇主宜給薪

勞委會於98年6月公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日起,勞工工作地、居住地以及上班途中所經轄區宣佈停班者,可放颱風假,期間建議不扣工資。目前颱風已經比照公務機關給假的公司,仍應維持現行作法。

依據新修訂的要點,勞工除了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可以不出勤上班外,若工作轄區宣佈停班,或是勞工上班途中,必須行經有停班地區,或是勞工居住地宣佈停班者,也可比照辦理。舉例來說,在科學園區上班的勞工,如果家住台北,則除了新竹宣佈停班時可放颱風假之外,台北或是桃園地區宣佈停班時,也可不上班。

至於是否給薪,勞委會表示,勞工因天災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難歸責於雇主,但是基於雇主「應照扶勞工」,而且多數勞工領月薪,因此要點訂定「宜不扣發工資」。不過,勞委會要求,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出勤的勞工,雇主除照給當天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委會並提醒:為避免無謂之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經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規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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