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3

附卡免連帶清償98年7月10日起正式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研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草案中明確規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即免除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雖然該草案目前仍在公告期內,但銀行公會討論後認為,既然金融同業對此已有共識,可直接實施無需等待,因此決議實施日期提前至98年7月10日。

這項變革符合社會期待,也可望減少信用卡消費糾紛,但因附卡持卡人的刷卡額度也在正卡額度內,因此正卡持卡人對附卡持卡人的債務,仍然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公會並指出,自新制實施日起,包括新申請及現行信用卡的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持卡人新增的應付帳款,均無庸再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於新制實施日前業已承擔正卡持卡人信用卡債務的附卡持卡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亦可免除連帶債務責任,例如附卡持卡人本身是受正卡持卡人扶養之親屬、失業者、放無薪假、單親家庭、特殊際遇家庭等弱勢族群,都可有條件的溯及既往免除連帶債務責任而無需再償還正卡持卡人的債務。

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主委李懿哲表示,銀行公會以公告的方式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債務責任,效力等同於定型化契約。如果銀行與客戶新簽訂的契約,仍然要求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相關約定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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