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7

財金二部會達成共識:投資型保單之收益將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

爭議多年的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財政部與金管會終於達成共識,財政部將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未來新發行的投資型保單分離帳戶內之投資收益,將課徵所得稅;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將課徵贈與稅;而就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部分,免課遺產稅,但未來適格保單之標準將適度提高。

過去財政部對於投資型保單採取應課稅立場,而金管會為促進保險產業發展,對此採保留態度。然民國100年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實施後,投資型保單將依國際慣例列於投資型商品,而與保險無關,在賦改會委員支持課稅之情形下,投資型保單之收益將比照一般投資辦理:如為利息、股利或其他應稅所得,須由保險公司轉開扣繳憑單給要保人,計入要保人各年度綜合所得稅中;屬分離課稅之債券、票券、受益證券等商品之交易所得,仍採分離課稅;如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海外所得,不課徵綜合所得稅而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最低稅負。

又投資型保單之「年金險」,如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而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仍免課遺產稅,但未來適格保單之標準將適度提高,惟提高之標準目前尚未取得共識。

98年7月24日賦改會將再次討論金融商品課稅之期末報告,外界預估投資型保單最終是否課稅,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之裁示將有決定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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