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為解決近來社會上屢見不鮮的信用卡金融消費爭議,司法院經密集研議,於今年5月5日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該草案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採取「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二程序雙軌制,利用此兩種程序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期能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同時為消費者謀求其經濟生活更生的機會。
所謂「更生程序」,依該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係指「將來有繼續性或反覆性收入之望」的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藉由法院的職權調查及適時介入,以裁定認許債務人所提出的「更生方案」。待債務人依該更生方案所訂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時,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使債務人得於儘其能力清償債務後免責。然依該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倘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清償之成數未達債權總額百分之二十」等情形者,則法院應不得認許該更生方案。
至於該條例之「清算程序」則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重生,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予債權人而設。依該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期使債務人得早期利用清算程序重新出發,故而明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並規定僅債務人始有聲請權,以避免債權人藉聲請清算施加壓力於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