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5

飛利浦涉及不公平競爭 公平會予以重懲

  公平會於95年4月21日作成公處字第095045號處分,認定荷商飛利浦公司於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依該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所示,飛利浦公司要求被授權人應填載「製造設備清冊」相關資料,且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季結束後30日內,不論有無銷售事實,均須提供「書面銷售報告」。

  公平會認為飛利浦公司前揭行為與專利權權利金之收取並無直接相關,此舉已涉及不當擴大專利法所賦予之權利,且因為有些廠商之生產設備並非依該「製造設備清冊」之系統安排而無從依約提供資訊,飛利浦公司強加被授權人事實上無法履行之條款後,隨時可藉口被授權人違約逕將授權合約終止,造成被授權人出口困難,機器設備投資受損,故飛利浦公司此項要求,對被授權人之事業活動已造成嚴重限制。

  又飛利浦公司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書面銷售報告」,此報告中包含有被授權人客戶名單及交易量等資料,而飛利浦公司本身亦屬CD-R產品品牌業者,其將藉此探知其他品牌業者之代工對象及銷往世界各地之銷售量等他事業之營業秘密、掌控所有CD-R生產廠商與銷售通路商之關係、了解供應商在我國銷售情形,並因此獲取可能之競爭利益或用其影響介入廠商與供應商之關係。是以飛利浦公司之前揭行為已構成不當獲取他人營業機密而違法。

  惟飛利浦公司已聲明將對公平會之處分提起訴願,公平會之處分能否繼續維持、臺灣碟片業者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爭取更有力的談判籌碼,仍須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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