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7

「檔案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民國98年於8月初已提出「檔案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研考會此次修正係基於「全面開放」原則,修法明定各部會除了「國家機密保護」和「特殊情形」外,應主動辦理機密檔案的解密,凡屆滿期限或逾卅年機密的檔案都應公開。

「檔案法」修正總說明提及,檔案法於88年12月15日公布後,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0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依前開組織條例規定,檔案管理局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檔案事項,為配合一般法律體例,明定研考會為檔案法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並由研考會指定專責機關(檔案管理局)辦理檔案業務。

修正草案中新增規定,檔案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非即時銷毀有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或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非即時銷毀無以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

對於外界揣測所謂「暴動」或「事變」將造成政治操作空間,江宜樺表示,此條文過去由子法規範,並非新增措施,主要參考國外先進國家遇有特殊情況的銷毀原則,直接列入母法中規範,暴動情形慣例是指過去外交部和友邦斷交時,撤館時必須銷毀機密檔案,以免落入叛亂團體的作法。

此次修法也增訂,各部會對於內部的「機密檔案」,應主動辦理降級變更,或直接解密。只要保密期限屆滿,或逾30年且法律沒有規定列為永久保密者,各單位可自行馬上解密。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修正後將條文之「特殊情形」,明訂數款情況,如依法有保密義務者、檔案內容涉及個人資料,開放應用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者(但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死亡後卅年者、涉及公益、或政府機關曾公開的檔案不在此限)及其他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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