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4
券商將得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配合信託業法第三條之修正,金管會委員會2009年8月13日討論通過開放券商得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擬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此次「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主要修正重點在於: 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委託執行資產配置,得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證券商兼營上開信託業務項目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種類,初期先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特定集合管理運用及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三種為限。此外,另規範券商信託財產運用範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限於銀行存款及國庫券等貨幣市場工具、國內有價證券、國外投資、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過去券商只能以委任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投資範圍受到很多限制,未來得以信託方式辦理,投資標的也將因而增加。
目前券商財富管理業務可投資標的為基金、國內結構型商品、債券附條件交易、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未來則放寬為存款、政府公債、國庫券、國內上市櫃股票、基金、期貨、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外或涉及外匯的投資、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債券附條件交易。
此番修正將有助於券商進入財富管理市場,但也將使銀行、保險、證券業之財富管理業務競爭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