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興業公司某董事被選為臨時管理人,卻遭財政部違法限制出境,即便在該董事行政訴訟勝訴後,財政部仍遲延三個多月才撤銷境管。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此案,認定財政部失職,侵害該董事之遷徙自由權,判國賠該董事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此為國內罕見案例。
本案係因永裕興業公司負責人過世後,該公司共積欠財政部稅金,某董事因而被法院選任為臨時管理人兩個月,卻遭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該董事主張其僅為「臨時管理人」,並非公司之「負責人」,財政部不能限制出境,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該董事勝訴確定,惟財政部卻遲延函請移民署解除境管。
財政部主張該董事同時具有臨時管理人與法定清算人身分,即便以臨時管理人身分得撤銷限制出境,但該董事仍具有法定清算人身分,財政部仍有權限制出境。再者,即便法院判決不必境管,當事人須主動向財政部主張解除境管。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該董事乃公司「臨時管理人」,並非負責人,不適用稅捐稽徵法。即便為「法定清算人」,亦不能限制出境。最高行政法院既已判該董事勝訴確定,財政部遲延撤銷限制出境,已侵犯該董事之「遷徙自由權」,從而認定財政部失職需國賠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元。